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 2020-03-13查看次数:2994次

根据《关于对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进行排查的紧急通知》(丹新疫防指发〔2020〕10号)、《关于境外入丹人员疫情防控有关事宜的补充通告》(丹新疫防指办〔2020〕95号)文件要求和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新冠疫防控措施补充规定。

一、开展关键时间节点的流动员工梳理工作。对2月12日和2月28日之后,境外(含省外、市外)返回丹东人员重新排查,必要时进行核酸检测。

二、已按要求进行隔离的回丹人员,隔离期结束后,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上岗上班,必要时延长隔离期限。

三、与疫区、中高风险区、有疫情史农村人员接触史(直接或间接接触)员工,要延长隔离期并实行家庭办公,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公司。

四、已复工复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1号、2号文件规定。尚未复工人员必须经公司批准方可上班上岗。

五、要按照市委文件要求,加强文件管理,增强保密意识,禁止通过互联网、微信等渠道公布疫情相关人员真实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权利和其他人信息安全。

六、要加大复工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排查力度,上岗前要全面调查,上岗后要跟踪检查,确保野外复工人员无疫情感染。

七、疫情期间,公司员工离开丹东市区需执行报备制度。严禁员工私自外出(出市区、出省、出国),必须外出时,须经公司批准。

八、各单位、部门立即排查本单位、部门员工及家属在近期内与丹东市新确诊病例及其行踪轨迹是否有交集、与其工作单位人员及家属等是否有过直接、间接接触,有异常情况即刻上报并进行居家隔离。